xiaoyouyou 发表于 2010-9-3 15:41:57

双方违约 赔偿就用“加减法”

近日,本报读者吴先生讲述了自己在装修中遇到的问题,并希望《维权帮办》能为其提供帮助。

  吴先生称,他今年初准备将新居进行装修,一番走访后选定了装修公司。随后,他和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约定由该装修公司为其装修房屋一套,承包方式为清包。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竣工交房时间。双方还约定,由于装修公司原因导致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装修公司就支付吴先生人民币500元;由于吴先生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吴先生就支付装修公司同等金额人民币。

  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也依约进场装修。其间,因为吴先生购买的木工板质量有问题,经施工人员提出后,吴先生于次日又重新提供,为此延误一天,而装修公司在中途也换了施工人员,最终导致装修逾期4天竣工。吴先生以装修公司逾期4天竣工为由,要求对方支付逾期4天的违约金,但遭到拒绝。吴先生想知道,他现在该如何维权。记者随后与相关专家取得联系,并解答了吴先生的困惑。

  ■专家解答

  有关专家说,吴先生遇到的这起事件,事实清楚。在施工期间,吴先生曾更换过木工板,于第二天另行提供,故按照合同约定,可视为工期顺延一天,装修公司对此延误的一天工期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吴先生只能主张装修公司支付逾期3天的违约金。吴先生维权这种做法是妥当的。专家还表示,吴先生和装修公司双方的法律责任非常明确,这要归功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专家借吴先生的事件提醒广大市民,装修时,签订的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写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双方违约 赔偿就用“加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