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投诉地板“以次充好” 装修公司拒不承认

2010-6-23/ 图像资料下载/ 设计理论/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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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议业主维权前最好“留一手”   2008年,邹先生与爱人购置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套湖景房。2009年3月,邹先生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饰合同,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部分材料”,这部分材料由业主选定后装修公司负责施工,如业主发现材料与预算表中的品牌、规格、型号不相符合,装修公司应立即停工、及时更换,并承担问题材料金额的三倍罚款。   在邹先生按约支付了首期工程款后,装修公司进场施工。在装修预算表中,地板是在双方约定的包料范围内的,邹先生在装修公司的经营场所看中了某品牌一款标价为320元每平方米的“圆盘豆”实木地板,并确定了等级、色号和型号。   装修地板“以次充好”   业主起诉索赔8.4万元   2009年7月,装修公司通知邹先生验收,邹先生来到现场察看后,发现实际铺设的100多平方米地板虽然也是约定品牌的地板,但存在等级下降、以次充好的嫌疑。邹先生随后两次发函给装修公司,要求其提供地板的批号、等级及相关质量证明材料,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9年12月,邹先生向沧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修公司赔偿地板损失等合计8.4万元。   装修公司拒不承认   业主遭遇举证难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邹先生坚称实际铺设的地板与他当时选定的样品不一样,装修公司则始终强调铺设的地板样品是邹先生亲自选定的。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法官组织原、被告来到房屋内进行现场勘查,发现铺设地板确实存在拼接缝隙较大及色差问题,双方一致同意对地板质量进行鉴定。   邹先生在提出对地板是否符合“圆盘豆一等品”标准进行的鉴定申请后,却发现他无法提供样品进行鉴定,而铺好的地板物理和各项性能在铺设中已经发生了变化,也不能作为鉴定的检材使用,这是邹先生所始料未及的。最后,在邹先生就地板以次充好问题无法举证的情况下,针对地板实际存在的问题等双方通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装修公司给予邹先生适当的补偿。   法官建议:   业主要注意保留样品   承办法官告诉笔者,目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居高不下,作为装修公司,诚信经营是其占领市场、打造商誉的基础,但不可否认的是,装修市场确实也存在鱼龙混杂的现象,那么作为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如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8 b; E6 ?' J6 ^- a/ `  首先,应选择有资质、信誉佳的装修公司;其次,在签订装修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研读相关条款,对可能产生争议的条款与装修公司协商后予以明确,主要事项应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口头约定容易产生争议;再次,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以免在维权时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以本案为例,证明实际铺设地板与选定地板不符的举证责任是在业主一方的,而业主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业主有必要留下样品以免产生争议时无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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