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合同 .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订日期: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设计,工程地点位于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本合同参照国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合同范本起草、签订。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工程现场情况。 2.2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 2.3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 2.4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程及行业标准,地方性规范、规程及行业标准。 第三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第四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1.提交日期根据设计进度在设计工作开展前另行约定。 第五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1.提交日期根据设计进度在设计工作开展前另行约定。 第六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人民币¥ 1200元整。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否则应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后果。 7.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返工费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7.1.3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7.1.4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费用;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1.5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工作用基础资料,交付工作成果时间相应延长。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未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日按应付款的百分之十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通知发包人。 7.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赶 工 费 。 7.1.7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驻现场设计时,应向设计人合理支付现场咨询服务费,并为设计人提供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7.2设计人责任 7.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7.1.1、7.1.2、7.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7.2.2设计人有权拒绝发包人要求违反现行国家或地方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或不按审批通过方案进行的设计工作。 7.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7.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应收设计费的百分之十。 7.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第八条 保密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发包人均不得对设计人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按本合同金额向设计人支付三倍赔偿。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0.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驻施工现场或本合同之外的服务,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服务合同。 10.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 项目结束为止。 10.3本工程项目中,所有设计及建筑材料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5本合同一式 2 份,发包人 1 ,设计人 1 ,双方签字即生效。 10.6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0.7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短信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11.1设计人提供的所有电子及书面文件仅供发包人阅读查看,发包人不得提供第三方使用。 11.2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提供的所有有效图纸进行施工,如发包人采用自行复制、修改或委托第三方复制、修改的图纸进行施工而导致的事故、纠纷,均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 设计人: (签字) (签字) [size=10.5000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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