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4.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是是否构成妨害应当进行多因素考量。业主对房屋改造的结果造成了邻居精神安宁的侵害,甚至会造成邻居房屋价值的减损,同时,由于功能不同的房间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对于排水、防水、检修等方面存在不同的标准和差异,存在渗水等继续损害邻居房屋的风险。因此,应当恢复卫生间原位置。 |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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