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于2006年10月14日委托某装修公司对位于世纪花源的新居进行装修,同意以2.3万余元完成工程,可加5%的超支,但是至2007年1月27日,仍未通过验收。 在此过程中,吴女士认为该装修公司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违约行为: 1、预算失实。当时签合同时,预算报价总装修工程款是23756元,而吴女士已付3.1万元。吴女士说,当该装修公司要求她依合约再多付款时,吴女士屡次质询为何实际超支这么严重。对方解释说,防水处理,厨房预算是4.8平方米,而实际是10.8平方米,公共卫生间预算是2.6平方米,而实际是21.4平方米,主卧卫生间预算是3.3平方米,而实际是25平方米……并说,预算并不能作准。吴女士很生气地说,做报价预算前,装修公司特意到房子实地视察过。更让吴女士生气的是,装修公司相关人员在做这一切包括超预算和后加数等,从没有先咨询她是否同意,而是装修公司认为有实际需要,做好后通知她付款,说若不付款,就得不到公司批出的购材料款,要停工。 2、质量问题。吴女士于2006年12月25日上午接获工程监理来电,告知可于当天下午到房验收。吴女士闻之,上午便自行先去看看,发觉房子装修质量问题严重,多不胜数,并且问题暴露得还很明显,简直说还没有做好,于是,吴女士急忙电召设计师到场。设计师看后,也同意装修存在问题一说,告知吴女士工程部会到现场实地检视,认为合格后再通知她进行验收。 3、超期仍未完成。当时签订合同时,注明是60个工作日完成,但是截止吴女士投诉之日止,已经是90个工作日了,该工程仍未通过验收。 案例 2 陈先生2006年11月23日和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75天工期,即2007年2月8日到期完成,双方口头商定,若未完成,可延续到春节前,但必须在春节前验收交付。陈先生说,由于考虑到装修公司口口声声保证按时完工,当时也就没有对违约罚款责任予以明确。 签订合同当天,陈先生即支付2万元预付款,用于泥工和电的安装工程。之后,工人开始进场施工。当时合同上注明的是,水电安装包工包料,空凋专线4“平方”线,大厅照明大灯线2.5“平方”线,而在实际施工时,空凋专线缩短成2.5“平方”线,大厅照明大灯缩短成1.5“平方”线。水电安装完毕,陈先生又支付了2.5万元,但是木工在付款5天后才进场。陈先生说,工程监理压根没起到监督作用,而总是借帮业主购买材料、偷工减料等方式捞取钱财。 临近春节时,工程仍未完成,该装修公司以员工放假了为由不予施工。春节后,陈先生多次催促该装修公司安排工人做收尾工作,未果。陈先生向该装修公司发出“最后通牒”:如果4月15日前未按质完工,将采取相应措施。4月11日,该装修公司的工人终于进场。 截止2007年5月份,该装修公司仍未按质完成工程通过验收,比如电视背景墙面板起泡,橱柜门变形,鞋柜抽屉面板未更换及面漆反白点等,致使陈先生不能搬入居住。陈先生一气之下,将该装修公司投诉到市消委会。经市消委会调解,该装修公司同意在7天内将工程按质维修好。 案例1和案例2中都明显涉及装修超预算问题,这也是目前人们反应比较普遍的一个问题。很多消费者在和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大多根据装修公司的建议写上“最终据实结算”的字眼,这是装修公司惯用的一种技巧或者伎俩。 一些装修公司,为了揽下这项工程或者这个单,往往报出一个较低的装修预算,而这种低预算是建立在未如实讲明情况的基础上,然后在实际施工中以种种理由要求增加预算,并常常以“否则只能停工”逼迫消费者就范。如果装修公司在之前到实地去察看测量过,排除原材料涨价的因素和变更合同的因素,实际的费用是不可能大幅增多甚至成倍增加的。因此,建议消费者不要轻信超低的装修预算报价,在签订合同时要认真仔细核对预算计价的面积、长度等,并确定误差幅度。也就是说“最终据实结算”要有明确条件,以避免日后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像案例2中,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可注明允许超支的幅度,但同时一定要记得写清如果超过允许的幅度,装修公司该承担什么责任,比如“若超出预算,则超出部分由装修公司负责支付”等。 案例1中,最明显的一个问题是工程超期问题,这一问题在案例2中也有反映。消费者在和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工程超期如何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比如“若逾期未完成工程,每超出一天,装修公司应赔付甲方××元等”。 案例2中,还有一个明显问题就是工程质量问题。关于装修质量,装修行业一直以来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依据,基本的装修标准各装修公司都还是能够做到的,细节性的标准各装修公司都各不相同。因此,关于装修合同,主张越详细越好,千万不要嫌麻烦,因为合同注明得越细,装修公司日后可钻的空子就越少。 |
案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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